鄉民貸等P2P業者組聯盟推自律嚴防假標

鄉民貸推動P2P自律聯盟 精進自律規範


因應imB詐騙事件,網路借貸平台鄉民貸於2023年6月間號召P2P同業成立「自律聯盟」,聯盟一成立就立刻推出新版網路借貸自律規範,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求會員平台允許讓人查核借貸資訊以及相關的交易金流,藉此來有效杜絕P2P最核心的弊端假標問題。

2023年五月台灣一家假的P2P網路借貸平台imB發生詐騙爆雷事件,民眾投資的款項全部付之東流,負責人後來對外坦承他的不動產借款案都是假的,換言之,這家公司進行的是龐氏騙局,而非P2P網路借貸平台。這個事件讓正規的P2P網路借貸業者蒙受不白之冤,包含鄉民貸等六家業者於是共同成立自律聯盟。

鄉民貸表示,自律聯盟推出的自律規範重點是查核借款案件真偽,可查核者包含借貸案件的出借方、自律聯盟、以及前二者委託的專業第三方。考量到即使是真的借款案,所形成的債權也不能一標多賣,所以新增了金流檢查,可進一步掌握債權比例與金額是否匹配,若有假債權或是超賣都將無所遁形。金流查驗甚至還可偵測不法,因為P2P的債權債務關係必須一對一對應,金流也必須有對應關係,如果交代不清楚就有可能是資金池的型態,涉及收受存款,而有違銀行法之虞。

鄉民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鄉民貸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資金交易所
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必可
關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好企貸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十萬伙集
凱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斯債權

網路借貸事業自律規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條 網路借貸自律聯盟(以下稱本聯盟)為推動網路借貸事業之自律與正向發展,強化交易安全及投資人保障,督促會員發揚自律精神,提高商業道德,確實遵守法令,加強團結合作,共謀發展網路借貸事業,特訂定本規範,由本聯盟從事網路借貸業務之會員分別簽署,並承諾共同信守之。

  2. 第二條 (誠信原則)簽署本規範從事網路借貸業務之會員,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經營網路借貸業務。

第二章 網路借貸事業營運及管理原則

  1. 第三條 網路借貸事業應依據法律及合約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整理、篩選、提供借貸資訊,協助進行徵信評估,並於線上進行借貸媒合。

    前項「借貸資訊」包含原始借貸金額、條件、利率,與追索對象資訊。

  2. 第四條 網路借貸事業應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借貸資訊的真實性、債權之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並應控管對同一借款人之借款金額上限。

  3. 第五條 網路借貸事業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及借款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並致力網路資訊安全工作。

  4. 第六條 網路借貸事業在借款人清償債務前,應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之資料、借貸資訊及其他與借貸案件交易相關之資訊,不得刪除、篡改。

  5. 第七條 網路借貸事業應實施會員實名制,並依法辦理客戶身份識別。

    前項會員之資格,自然人應具備我國國民身分,法人須為經經濟部登記設立之公司。

    網路借貸事業若發現疑似洗錢資恐等交易,應依法主動通知檢調單位,必要時暫停該會員交易權限,並應配合政府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6. 第八條 對借貸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出借人及本聯盟得自行或委託專業第三方,查核網路借貸事業之相關借貸案件,包含查詢借貸資訊與相關交易之金流。網路借貸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7. 第九條 網路借貸事業應推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瞭解借貸風險。

  8. 第十條 網路借貸事業提供借貸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時,若在途款項達到一定日平均餘額以上,應採第三方金流、銀行信託或履約保證方式處理。惟若平台就借貸案件係逕洽特定人辦理,則該案件款項金流不受上述限制。

  9. 第十一條 網路借貸事業之負責人須忠實良善,且不得有任何下列情事:

    1.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2.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3.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 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4.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5.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6.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7.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8. 八、提供債權催收服務時,有不當或違法之催收行為。

    9. 九、法律禁止之其他活動。

  10. 第十二條 網路借貸事業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從事下列活動:

    1.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借款。

    2. 二、提供借貸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時,涉及收受存款或儲值款項等行為。

    3.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4. 四、在網路、電話等電子管道以外之場所進行宣傳或推薦投資個案。

    5. 五、將借貸案件的期限進行拆分。

    6. 六、提供媒合金錢借貸契約服務時,涉及發行有價證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

    7. 七、虛構借貸案件、提供不實借貸案件資訊,隱瞞借貸案件之瑕疵及風險,以話術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宣傳或促銷。

    8. 八、提供債權催收服務時,有不當或違法之催收行為。

    9. 九、法律禁止之其他活動。



2019年鄉民貸等五家P2P業者發起簽署自律規範(圖中為鄉民貸執行長黃智康)

2019年鄉民貸就推動業界自律


早在2019/1/10日鄉民貸等五家台灣P2P網路借貸業者共同簽署自律規範,明確定義網路借貸為「資訊中介」性質,規範中要求業者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或者是推出風險備付變相暗示保本,如此才能避免風險集中於平台或者是風險備付金破產,而發生平台倒閉落跑事件,讓投資人受到傷害。

P2P網路借貸在歐美運作良好,已有多家公司股票上市,是金融科技佔比相當大的行業,但是對岸卻風波不斷,頻頻發生倒閉落跑事件,民眾借出的資金無法收回,引發嚴重社會問題。

業者表示,自律規範就是要填補現行法律的不足,由業者自發性的限制本身的商業活動,讓網路借貸能在正軌上運行而不會像對岸野蠻發展。

當年的規範就已經規定,不得將借款案的期限拆分。例如,對岸會將五年期的借款案包裝成為金融商品,拆分成半年為期的投資案,因此平台勢必要提供到期保證買回的機制,但到期時若市場投資人減少,無法順利換手,平台又沒有錢買回,投資人就會領不到錢,一樣會發生倒閉落跑的情況。

另外,規範限制業者不得在線下推薦投資個案,避免業者透過高昂的業務獎金,誘使不熟悉網路的老人投資,而且線下簽約查核不易,極易發生假標。規範中也建議業者於兼顧個資法的前提下,提供利害相關的出借人查核案件真實性的機制,以杜絕發假標的弊端。

參與簽署的網路借貸平台包括:以個人貸款為主的鄉民貸、台灣資金交易所、商借町、以及從事企業貸款業務的必可、好企貸等五家。

金管會認定P2P網路借貸 定位就是「資訊中介」


金管會經蒐集國外(含英國、美國、中國大陸地區等)之發展情形與法令相關資訊,並綜合評估我國整體金融市場規模與融資環境後,認定網路借貸之定位屬「資訊中介」之性質,與銀行授信業務之「信用中介」角色及所承擔風險不同。

信用中介是對岸倒閉潮發生的元凶


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司長盛松成:
「P2P平台在資訊仲介方面的優勢能彌補傳統金融的不足,但目前絕大部分P2P平台已偏離資訊仲介方向,已經在講信用仲介的作用,大量的P2P平台停業跑路也是這個原因。」

對岸2015年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首次正式提出,P2P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資訊仲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

2016年8月24日公佈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的方式將P2P定位為資訊仲介,明確提出其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中國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
「P2P想要生存下來,必須定位于資訊仲介撮合的定位,不能把P2P搞成信用中心,不能搞資金池、搞自融。按照這個定位,當前市場上的P2P平台,還需要一段時間去去偽存精。市場上經過一段整治,哪些是真正的P2P,哪些是假P2P,監管部門還需要觀察分辨。只有嚴格把自己定義為資訊仲介的P2P平台才能“留下來”」。

資訊中介
業者以網路為主要管道,單純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投資人)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搜集、資訊公佈、信用評估、資訊交換、借貸媒合等服務。

信用中介
平台提供「增加借款人信用」之作為,例如,當借款人違約時平台保證買回、平台設立風險保護金機制。

平台為借款人增信之後,出借方自然只需考慮平台承諾提供的保護機制,而不用考量借款人本身信用狀況。因此當違約發生時,風險全部集中在平台身上,自然容易倒閉。

此種運作等於對外明示暗示「投資0風險」,「報酬你來賺、違約平台擔」,與投資鐵律「風險與報酬是相對的」有所悖離,係屬商業民粹的操作手法。

例如,銀行就是信用中介,定存戶不需考量借款人的條件,只需考慮利率多少。銀行之所以可以這麼做,是因為有受到監管,有存款準備的要求、有資本適足率的要求、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金融檢查,銀行才可扮演信用中介的角色。P2P若扮演信用中介,卻不接受金融檢查,也不管資本適足率,當然很容易倒閉。

信用中介平台最大的特色就是會承擔風險 (違約風險、流動性風險),風險集中在P2P平台,因此容易倒閉。

型態1 違約保證買回


這種型態可說是「風險平台擔、報酬投資人享」,如果真可有效運作,這個平台就自己獨享報酬就可以了,為什麼要讓他人得利?

一個平台的資本額有限,隨著貸放金額擴大,承擔的違約損失就會越來越大,需要賠付的違約損失一旦超過平台帳上現金,就會馬上倒閉。

型態2 風險備付金


所謂風險備付,通常是向借款人收取風險備付金,例如,每個貸款人收1%,這樣當違約率在1%以下時,違約都可以賠付。但是只要違約率短期超過1%,風險備付金會立刻破產,平台也面臨倒閉的命運。依國外經驗來看,P2P平台違約率絕大部分超過1%,風險備付金不破產其實相當困難。

更重要的是,當系統性風險來臨時,違約率會高到難以想像的地步,以往台灣的雙卡風暴以及美國的次貸風暴,違約率都可能達到7-8%,提供風險備付金的平台,自然無法穩健經營。

對岸認定風險備付金這一經營模式與網貸機構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應當禁止,同時嚴格禁止網貸機構以風險備付金進行宣傳。

型態3 期限錯配


所謂期限錯配,舉例來說,一個長達7年的借款案,因為時間實在太長,資金會被鎖住,形成流動性風險,投資人自然不容易買單。平台為了搶市場,就將7年期限拆分改成1年期,包裝成金融商品,好吸引民眾投資,因此平台就必須提供「保證買回」,此時流動性風險全部改由平台來承擔。

平台盤算其實他不需要準備錢買回,到時候再發行一個新標,換下一個人來接手就可以了。期限錯配要不出錯,前提是投資人絕對不能少於前一年的投資人,才可以順利換手了事,這就像是龐氏騙局,後面加入的人數,一定要多於先前加入者。

實際上,根本無法保證一年後一定有人接手,隔年只要接手的人變少,平台必須買回,但金額大到超過平台的帳上現金時,平台沒錢買回,就會出現投資人領不到錢的狀況,最終只能倒閉落跑或發假標。

中國央行副行長潘功勝:
「一些平台的發展方向偏離行業初衷,原本被定位為金融資訊仲介的網路借貸平台在實際經營中多出現了私設資金池、拆標打包、期限錯配等問題,異化為信用仲介;有的平台甚至演化為龐氏騙局。」

違約率上升對P2P平台影響

  信用中介 資訊中介
風險 集中在平台 分散在所有投資人
損失影響 損失由平台賠付,金額龐大 投資人淨報酬下降,只是少賺
穩健度 違約率上升時,平台賠付金額將擴大,極易倒閉 不承擔違約風險,不須賠付,不易倒閉
倒閉影響 平台為躲避賠付,容易無預警倒閉落跑留下爛攤子 未承擔風險,不須賠付,即使要停業也可以有序退出



信用中介可能無預警倒閉,借款人剩餘的還款無法持續還給投資人,投資人將遭受嚴重的損失


當風險超過預期,平台因為已經對投資人提供保證,就必須賠付,自然會承擔金額龐大的債務,當實在撐不下去的時候,他優先選擇當然是跑路以躲避債務,因此會留下一堆爛攤子,清算人也沒有債權資料可以處理後續,剩餘龐大的未到期還款就無法持續還給投資人,投資人就會受到嚴重損失。

資訊中介業者不會受違約率波動影響,仍可穩健經營


資訊中介業者違約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風險分散在所有投資人身上,不會集中在平台。即使違約飆升,平台也不須因賠付而承擔債務。雖說風險分散在投資人身上,但因為P2P應該是小額分散投資,因此當違約率受到系統性風險而增加時,對投資人的影響也僅僅是淨報酬下降而已。例如,原本平均報酬率8%,違約損失2%,淨報酬是6%,當違約上升時,淨報酬從原本6%降到5%或4%、3%....,傷及本金的機會非常低,即使傷及本金也頂多是1%-2%的損失,但是信用中介只要平台一跑路,本金可能損失80-90%。

資訊中介若無法持續經營,因為並未對投資人承諾保本保息,所以不會承擔債務,沒有跑路的必要,仍可將債權債務關係清楚交代給清算人,借款案的還款還是可持續還給投資人,不至於留下爛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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